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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》10月1日正式實施4種情形將被列入“黑名單”來源:新文化報 - 新文化網
    企業年度報告從什麼時候開始?上市企業和非上市企業公佈的內容有哪些不同?企業不按規定公示內容會有哪些後果?已經於10月1日正式實施的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中,都有明確的規定。
  去年年度報告明年上半年完成
    根據規定,企業、個體2013年度報告報送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;2014年度報告報送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。
    農民專業合作社無需報送2013年度報告,直接報送2014年度報告即可,報送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。
  6項信息企業必須公示
    根據《條例》規定,有6項內容屬於必須公示內容,包括:1.企業通信地址、郵政編碼、聯繫電話、電子郵箱等信息;2. 企業開業、歇業、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;3.企業投資設立企業、購買股權信息;4.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,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、出資時間、出資方式等信息;5.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;6.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、網址等信息。
    企業從業人數、資產總額、負債總額、對外提供保證擔保、所有者權益合計、營業總收入、主營業務收入、利潤總額、凈利潤、納稅總額信息由企業自行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。
    企業應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。
  設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
    《條例》對企業不按照規定公示信息的行為設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。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,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,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。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、負責人,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、負責人。
    一旦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,將被排除在政府採購、工程招投標、國有土地出讓、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之外。
  4種情形將被納入“名錄”
    根據《條例》及配套規章規定,有以下4種情形的企業將被工商部門納入經營異常名錄:1.未依照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;2.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;3.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、弄虛作假的;4.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。
    上市公司完成信息公示後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公示信息的義務。因此,仍需正常披露上市公司信息。
    本報記者 胡晶  (原標題:4種情形將被列入“黑名單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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